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已经2025年9月10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桂政发〔2018〕3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学校章程,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方面覆盖。民办学校要格外的重视党建工作,充实党务工作人员,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和育人的全过程。充实德育工作队伍,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并结合实际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行分类管理。
(一)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要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三)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
(四)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人才引进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合理设置工资待遇,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依法落实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五)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9月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完善评估评价标准,积极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
(一)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民办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
(二)设立民办教育基金会。市本级设立贵港市民办教育基金会,专门用于接收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管理。鼓励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剩余社会资产捐赠予民办教育基金会,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三)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并按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四)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其城市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
(一)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将依法开展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建设等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制度。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内部治理机构,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财产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发布前送审批机关备案。严禁违规招生。举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籍管理,核发毕业(结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编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审批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运用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提高服务效率。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坚持常态督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原则,及时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8〕108号)同时废止。